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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第四條、

第四條、 銀行以所持有之合格貼現票據向本行申請重貼現之期限,以票據到期日為準,其屬工商票據者,最長不得超過九十天,其屬農業票據者,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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