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辦理未在臺北市新北市設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之地區性商業銀行準備金事項要點
三、 各地區性商業銀行應於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檢同準備金調整表及日計表,向臺灣銀行辦理調整準備金乙戶,如需退還準備金,由臺灣銀行先行墊付;臺灣銀行應於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期限內,將「同業存款- 準備金乙戶」存款悉數轉存中央銀行,並自中央銀行提回先行墊付之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