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資訊業務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促進資訊業務健全發展,以提昇經營效率,設置中央銀行資訊業務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功能如下:
(一)關於本行資訊政策訂定暨資源調度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行重要資訊系統暨資訊計畫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關於本行重要資訊管理審議及推動事項。
(四)關於本行重要資通訊安全審議及推動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行重要資訊業務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行督導資訊業務之副總裁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行各單位主管以及聘請行外學者或專家兼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行資訊處處長兼任之,所需幕僚工作人員由執行秘書就本行資訊處人員調兼之。
五、資安小組成員由本行電腦通信服務系統等有嚴格安全需求之系統使用單位、會計處副主管各一人、政風室主任、資訊處處長及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外聘委員一至二人兼任之;技術小組成員由本行秘書處、會計處副主管各一人、政風室主任、資訊處處長及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外聘委員二至四人兼任之。資安小組與技術小組均由本委員會執行秘書視業務需要召集,案件審查結果應送委員會審議。
六、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審議本行重要資訊政策、計畫及資源調度等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審議資安小組或技術小組提報緊急重要之資訊安全管理與資訊設備採購案件。
七、本委員會及所屬小組審議或審查案件必要時,得指定本行相關業務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八、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報請總裁核定後執行。
九、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其費用由本行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本行資訊安全管理事項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