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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央銀行經營績效獎金核發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78年9月25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81年3月9日

一、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激勵員工士氣,提高經營效能,特訂定本要點憑以核發員工經營績效獎金。

二、

二、本行經營績效獎金包括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兩部分,其總額以不超過本行人員四.六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三、

三、考核獎金部分:

(一)本行當年度工作考成列甲等,員工考核獎金以不超過本行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工作考成列乙等以下(含乙等),員工考核獎金總額以不超過本行一至一.八個月薪給總額為限(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未滿七十五分,以不超過本行一個月薪給總額為限,年度工作考成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以不超過本行一.八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二)考核獎金包括年度考核獎金及工作(考成)獎金。

四、

四、績效獎金部分:

(一)績效獎金由本行年度營運達成之總盈餘,依員工貢獻程度提撥計給。績效獎金總額以不超過本行二.六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二)績效獎金核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 本年度決算用人費 本年度決算營業收入 1.績效獎金=決算盈×─────────×─────────÷餘 本年度決算營業支出 本年度決算用人費前三年平均決算營業收入 本年度───────────=決算盈×前三年平均決算用人費 餘本年度決算營業收入 前三年平均決算用人費─────────×───────────本年度決算營業支出 前三年平均決算營業收入

2.公式之限制因素:

(1)決算盈餘及營業收支如因政策關係導致增減時,得剔除此一因素計發,但盈餘伸算政策因素結果,不得轉為虧損(即決算盈餘加減政策因素結果限大於或等於零)。

(2)績效獎金計算總額以不超過二.六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五、

五、上述影響年度決算之政策因素,非本行營運所獲致之增加或減少盈餘金額,由本行成立經營績效獎金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陳報 總裁核定本行經營績效獎金總額。

六、

六、本行在編列年度預算時,應衡酌經營狀況、預算盈餘及用人費負擔情形核算估計,編列經營績效獎金預算。

七、

七、年度內新進或已退休、資遣及在職死亡人員得各按當年度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之。

八、

八、本行非因政策或不可控制因素,未達成年度營運目標或經營績效欠佳者,主持人應負經營成敗責任。

九、

九、本行得依本要點另訂「核發經營績效獎金應行注意事項」,憑以分配本行內部經營績效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