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職員訓練進修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5年7月3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同日生效)
(訂定依據)
一、本要點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人力資源發展會之組成及任務)
(一)本行年度訓練計畫。
(二)本行年度派員出國計畫。
(三)其他有關人力資源發展重要事項。
(訓練(出國計畫及其預算之擬編))
三、本行各單位應配合業務發展,擬訂年度訓練計畫及派員出國計畫,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送人事室,提本會審議通過後,按預算編審程序編列預算,並應確實執行。
(辦理職員訓練之分工)
四、本行辦理職員訓練,權責如下:
(一)各單位:應負責所屬職員工作中訓練,實施業務指導、職位輪調、任務指派、組織學習或其他人力培訓措施,以培育職員具備應有之工作知能;辦理相關專業訓練或業務講習。
(二)人事室:配合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辦理一般管理訓練、新進職員訓練及相關人才培訓。
(優先選送參加訓練之人員)
五、本行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優先選送下列人員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
(一)新進職員。
(二)擬調任不同性質工作或擔任新增任務之職員。
(三)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可為培育之職員。
(四)所任工作與所具專長不合之職員。
(五)最近五年內未曾接受與職務有關訓練之職員。
(六)其他有需要參加訓練之職員。
(各單位辦理職員訓練之實施方式)
(一)自行舉辦。
(二)專案委託國內外訓練機構或學術機構辦理。
(三)選送參加政府或國內外訓練機構、學術團體舉辦相關訓練課程。
(進修名額、資格條件及部分辦公時間之請假)
(一)最近二年考核(含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懲處。
(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
(一)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
(二)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未定有語文能力條件時,須具備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程度。
(長期進修之請假及留職停薪)
(進修費用之補助)
(一)選送進修:新臺幣二萬元。
(二)同意進修: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選送國外全時進修應遵循事項)
(一)應於依第七點第三項簽奉核定日起算一年內出國進修,無正當理由逾期出國或未出國者,即喪失資格。
(二)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
(三)每學期結束後,應填具進修報告表(附件三)送所屬單位,洽人事室後,陳報副總裁、總裁。
(四)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進修或繼續進修者,應立即返回本行服務。
(五)進修結束後,應依中央銀行出國報告處理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六)進修結束,返回本行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且不得少於六個月。
(一)違反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者,應賠償其進修期間本行給予之補助。
(二)違反第四款規定者,應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之薪給、獎金、本行給予之補助。
(三)違反第六款規定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薪給、獎金、本行給予之補助。
(派員出國案件之簽報及執行)
十一、本行各單位簽報派員出國案件,應檢附中央銀行(各局處室)派員出國執行計畫表,洽會計處、人事室後陳奉總裁核定實施,因公奉派出國人員並應依中央銀行出國報告處理規定辦理請假及提出出國報告。
(訓練結果之參考)
十二、本行職員參加訓練進修成績合格者,得登錄人事資料,作為人力運用之參考。其無故缺課或退訓者,通知所屬單位主管,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