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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央銀行行員訓練進修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5年7月3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89年4月11日

一、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促進人力資源發展,提昇訓練及進修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二、本行為策劃督導行員訓練進修事宜,得成立行員教育訓練委員會,其設置簡則另訂之。

三、

三、本行應視業務發展需要,按職務等級辦理左列各項在職訓練:

(一)新進人員訓練:本行新進行員應於到職後實施職前訓練,使其瞭解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處理公務之一般知識。

(二)基礎訓練:以辦事員以下人員為對象,使其熟悉工作技術和方法。

(三)專業訓練:以一、二、三、四等專員及同等級人員為對象,使其熟知專業及一般管理知能,以奠立發展業務之基礎為目的。

(四)管理訓練:以副科長、科長、襄理級人員為對象,使其強化綜合規劃、管理協調及處理涉外事務之能力。

(五)領導訓練:以各局處室正副主管為對象,提昇領導統御及決策能力。

四、

四、行員國內進修,分為公餘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依左列方式實施:

(一)公餘進修:

1.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入學進修。

2.專科以上學校夜間部入學進修。

3.外語進修。

4.研提專題研究報告或參加學術研討。

5.專書研讀。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1.荐送參加大專院校或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公務人員教育中心選修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2.荐送參加與業務有關之大學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入學考試,於錄取後攻讀學位。

五、

五、國內進修費用補助,按「中央銀行行員國內進修費用補助要點」、「中央銀行職員就讀國內大學研究所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六、

六、行員國外訓練進修,分為進修、專題研究、實習等三類,均應以培育國際金融管理人才為優先,細部作業悉按行政院訂頒「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七、

七、行員訓練、進修,辦理權責如左:

(一)行員教育訓練委員會:依據中央銀行行員教育訓練委員會設置簡則規定,策劃督導行員訓練進修事宜。

(二)各局處室:應負責所屬行員工作中訓練,實施業務指導、職位輪調、任務指派、授權或其他人力培訓措施,以培育行員具備應有之工作知能;擬訂內部訓練進修計畫,辦理所屬人員基礎訓練、專業訓練、管理訓練、國外訓練或進修。並應視業務發展需要,主辦相關業務訓練或講習。

(三)人事室:負責新進行員職前訓練、主管人員管理才能發展訓練及其他全行一般性訓練或進修。

八、

八、各單位應配合業務發展及年度施政計畫,擬訂訓練計畫,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送人事室,提行員教育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按預算編審程序編列預算。

九、

九、各單位應按年度訓練進修計畫確實執行,每年七月將上半年執行成果及下半年預定執行計畫送人事室備查;預算執行剩餘人事室得就全行統籌運用。

十、

十、各單位辦理行員訓練進修,得視實際需要自辦或聯合舉辦,並得以專案委託國內外訓練機構或學術機構辦理、或荐送參加政府或國內外訓練機構、學術團體舉辦相關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規定如左:

(一)自辦、聯合舉辦或專案委辦之訓練:由業務主管單位簽報,洽會計處、人事室後陳奉總裁、副總裁核定後實施。

(二)荐送參加國內訓練:受訓費用每人次在三萬元以上者,依前項規定辦理;金額低於三萬元者,由單位主管核准,並洽會計處、人事室後實施。

十一、

十一、左列人員得優先選派參加有關訓練、進修:

(一)新進人員。

(二)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可為培育之人員。

(三)年度內調升之人員。

(四)將調任不同性質工作或擔任新增任務之人員。

(五)所任工作與所具專長不合之人員。

(六)最近五年內未曾接受訓練進修之人員。

(七)其他認有需要參加訓練進修之人員。

十二、

十二、行員參加訓練進修期間在一週以上或總時數達三十五小時以上,且成績合格者,得登錄人事資料,作為人力運用之參考。其無故缺課或退訓者,通知服務單位主管,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

十三、

十三、本行行員訓練進修體系及作業分工表如附表。

十四、

十四、本要點呈奉總裁、副總裁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附表:參見中央銀行管理規章彙編(下冊)90.08.版 13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