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中央銀行遴薦人員或團體參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實施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15年10月22日(同日生效)

(緣由)

一、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遴薦人員或團體,參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或團體獎選拔,特訂定本要點。

(適用範圍)

二、

二、本要點以本行及中央印製廠與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兩廠)編制內職員或團體為適用範圍。

前項所稱團體,指本行與兩廠編制內職員二人以上,或與其他機關(構)公務人員合計二人以上組成,且冠以本行名稱參加選拔者。

(參加選拔條件)

三、

三、本行配合銓敘部每年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作業時程,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下列條件,遴薦本行人員或團體參加選拔:

(一)個人任職滿五年,最近三年考核均列甲等。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核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1.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停薪。

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個人或團體於本行推薦參選截止日前五年內,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1.基於本職專業,長期致力於公益服務,照護弱勢,奉獻社會,事蹟卓著。

2.積極參與社會及國家事務,實踐熱愛生命、行善關懷、追求正義等,改善社會風氣,具重大貢獻。

3.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及增進社會公益。

4.提出重大革新方案,建立制度有顯著成效。

5.維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源有顯著成效。

6.防止或挽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

7.搶救重大災害、危險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

8.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9.為國家爭得重大榮譽或利益有具體事蹟。

10.其他具體傑出事蹟值得表揚。

(不得參加選拔之情形)

四、

四、最近五年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單位及兩廠不得推薦參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四)對他人為職場霸凌,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本行或本行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六)考核曾列丙等以下。

(推薦程序)

五、

五、本行單位主管及兩廠主持人由副總裁推薦參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選拔,其餘人員由本行各單位及兩廠就符合資格條件之人員或團體,本寧缺毋濫原則推薦,每單位(廠)至多推薦一人或一組團體。

由推薦單位(廠)填具銓敘部規定之具體事蹟簡介表,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本行人事室彙辦,提請本行人事評審考核會審議。當年度兩廠如有推薦人選參加選拔,由推薦之各該廠副主持人以上人員一人列為審議委員參與票選。

審議委員每人得票選與本行得遴薦名額相同之人數或團體數,票選結果陳報總裁核定遴薦人員或團體。

如因得票數相同致無法確定遴薦人員或團體時,應就票數相同者進行次輪票選,審議委員每人得票選一人或一團體,票選至產生得票數最高者。前開票選規則,不適用中央銀行人事評審考核會簡則第四點第一項之規定。

(獲選之表揚)

六、

六、本行遴薦參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獲選人員或團體,由考試院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