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職員考核考列甲等積極條件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7年10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同日生效)
一、本條件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職員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應具備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1.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
2.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
3.依中央銀行職員獎懲要點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4.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
5.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
6.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
7.獲上級機關遴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二)一般條件:
1.依中央銀行職員獎懲要點規定,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
2.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本行或有關機關團體,評列為前三名。
3.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本行或有關機關團體,公開表揚。
4.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
5.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
6.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但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7.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一百二十小時,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但參加之課程實施成績評量,須成績及格,始得採計學習時數。
8.擔任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
9.主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有具體績效。
10.對於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
11.管理維護公物,克盡善良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具體事蹟。
12.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
13.從事專門或特定性工作,任勞任怨,工作表現良好。
14.經常早到遲退或犧牲假期,圓滿達成任務,以利本行業務之推行。
三、因前點特殊條件或一般條件各目所列優良事蹟,而獲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該優良事蹟,與該次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於辦理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應擇一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