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人員年度考核評列甲丁等積極消極條件規定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7年10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0年7月31日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人員年度考核,評列甲等者,應具左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具體事蹟:
(一)特殊條件:
1.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2.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專業或楷模獎章者。
3.依本行職工獎懲要點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4.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5.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6.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7.獲上級機關遴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
(二)一般條件:
1.依本行職工獎懲要點規定,考核年度內曾獲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者。
2.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本行或有關機關團體,評列為前三名。
3.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本行或有關機關團體,公開表揚者。
4.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5.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6.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7.參加與職務有關為期四週以上之訓練,其考核成績列前三名,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
8.擔任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者。
9.主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有具體績效者。
10.對於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11.管理維護公物,克盡善良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12.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13.從事技能或勞務性工作,任勞任怨,工作表現良好者。
14.經常早到遲退或犧牲假期,圓滿達成任務,以利本行業務之推行者。
二、本行人員在年度考核內,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2.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3.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4.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5.經辦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本行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三、本行人員年度考核,評列丁等者,須以受考人在年度考核內,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1.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2.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3.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有確實證據者。
4.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本行人員聲譽,有確 實證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