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職員獎懲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4月1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115年7月1日生效)
(訂定依據)
一、本要點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
二、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職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如下:
(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嘉獎之基準)
三、本行職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執行業務或本職工作積極負責,對達成本行經營目標,具有成效。
(二)經常早到遲退或犧牲假期,任勞任怨,有利業務之推行,具有成效。
(三)從事研究發展,對提高經營績效或工作效率,具有成效。
(四)積極參與業務改進或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體建議,經採行具有成效。
(五)執行業務查覺弊端或瑕疵,及時提出具體建議,防止損害發生,具有成效。
(六)對安全維護或災變預防,能週全部署,處置得宜。
(七)協助處理本職以外工作表現良好,具有成效。
(八)臨財不苟,足資表率。
(九)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具有成效。
(十)其他行為足資獎勉。
(記功之基準)
四、本行職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研擬法令規章或重要計畫,經採納實施,著有績效。
(二)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提高經營績效或工作效率,著有績效。
(三)積極參與業務改進或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體建議,經採行著有績效。
(四)對主辦業務積極推進,促進本行經營績效顯有貢獻。
(五)執行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著有績效。
(六)堅守法令規章,善盡職責,不為威迫利誘,有具體事證。
(七)對主辦業務或重大專案,節省大量公帑或人力,有具體事證。
(八)執行業務查覺重大弊端或瑕疵,及時提出防止損害發生,著有績效。
(九)協助偵破違法舞弊案件,裨益國家或本行。
(十)遭遇災害或突發事件,不避危難及時搶救、或處置得宜,減免國家或本行損失,有具體事證。
(十一)辦理重大資通安全業務,著有績效。
(十二)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記一大功之基準)
五、本行職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一大功:
(一)執行重要命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申誡之基準)
六、本行職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工作不力或怠忽職守,致延誤公務,情節較輕。
(二)監督不週或推諉責任,致貽誤公務,情節較輕。
(三)上班後未經請假擅離職守。
(四)服務態度不佳,或言行不檢,情節較輕。
(五)洩露公務機密,未生不良影響。
(六)執行業務疏失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輕。
(七)輪值勤務,無故不到或遲到早退或不盡職責。
(八)應參加之集會,無故不到。
(九)積欠債務,信用不良,影響行譽,情節較輕。
(十)酒後駕車,違反相關規定,情節較輕。
(十一)違反資通安全相關規定,情節較輕。
(十二)赴港澳前未完成通報作業,情節較輕。
(十三)其他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或本行管理措施事項,情節較輕。
(記過之基準)
七、本行職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怠忽職守,致延誤公務,情節較重。
(二)監督不週或推諉責任,致貽誤公務,情節較重。
(三)執行職務不聽指揮,經屢戒不悛。
(四)違反規定收受餽贈或其他利益,有具體事證。
(五)執行職務疏失,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六)言行不當,擾亂上班秩序,情節較重。
(七)洩漏公務機密,致生不良影響。
(八)代替他人刷上下班卡,經查明屬實。
(九)曠職繼續達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
(十)承辦業務徇私舞弊,情節較輕。
(十一)造謠生事或惡意中傷損及本行或同事聲譽,破壞團隊精神。
(十二)以本人或他人名義擔任合會會首或會員,肇致糾紛,影響行譽,情節較重。
(十三)積欠債務,信用不良,影響行譽,情節較重。
(十四)酒後駕車,違反相關規定,情節較重。
(十五)違反資通安全相關規定,情節較重。
(十六)赴港澳前未完成通報作業,情節較重。
(十七)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或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依規定完成通報,情節較輕。
(十八)違法(規)赴陸,情節較輕。
(十九)其他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或本行管理措施事項,情節較重。
(記一大過之基準)
八、本行職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本行或本行職員聲譽。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本行職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
(六)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或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依規定完成通報,情節較重。
(七)違法(規)赴陸,情節較重。
(八)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或本行明定規範,致損害政府或本行職員聲譽。
(獎懲輕重之審酌因素)
九、本要點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基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避免提報敘獎之原則)
十、本行各單位對於職責內應辦事項,除屬創新作法、簡化流程等績效卓著或特殊貢獻者外,經常性、例行性業務,應避免提報敘獎,僅作為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之參考。
(獎懲之簽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