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職員獎懲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1年4月10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一、本要點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職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如下:
(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三、本行職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執行業務或本職工作積極負責,對達成本行經營目標,具有成效。
(二)經常早到遲退或犧牲假期,任勞任怨,有利業務之推行,具有成效。
(三)從事研究發展,對提高經營績效或工作效率,具有成效。
(四)積極參與業務改進或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體建議,經採行具有成效。
(五)執行業務查覺弊端或瑕疵,及時提出具體建議,防止損害發生,具有成效。
(六)對安全維護或災變預防,能週全部署,處置得宜。
(七)協助處理本職以外工作表現良好,具有成效。
(八)臨財不苟,足資表率。
(九)其他行為足資獎勉。
四、本行職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研擬法令規章或重要計畫,經採納實施,著有績效。
(二)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提高經營績效或工作效率,著有績效。
(三)積極參與業務改進或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體建議,經採行著有績效。
(四)對主辦業務積極推進,促進本行經營績效顯有貢獻。
(五)執行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著有績效。
(六)堅守法令規章,善盡職責,不為威迫利誘,有具體事證。
(七)對主辦業務或重大專案,節省大量公帑或人力,有具體事證。
(八)執行業務查覺重大弊端或瑕疵,及時提出防止損害發生,著有績效。
(九)協助偵破違法舞弊案件,裨益國家或本行。
(十)遭遇災害或突發事件,不避危難及時搶救、或處置得宜,減免國家或本行損失,有具體事證。
(十一)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五、本行職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一大功:
(一)執行重要命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六、本行職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工作不力或怠忽職守,致延誤公務,情節較輕。
(二)監督不週或推諉責任,致貽誤公務,情節較輕。
(三)上班後未經請假擅離職守。
(四)服務態度不佳,或言行不檢,情節較輕。
(五)洩露公務機密,未生不良影響。
(六)執行業務疏失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輕。
(七)輪值勤務,無故不到或遲到早退或不盡職責。
(八)應參加之集會,無故不到。
(九)積欠債務,信用不良,影響行譽,情節較輕。
(十)其他違反有關法令規定事項,情節較輕。
七、本行職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怠忽職守,致延誤公務,情節較重。
(二)監督不週或推諉責任,致貽誤公務,情節較重。
(三)執行職務不聽指揮,經屢戒不悛。
(四)違反規定收受餽贈或其他利益,有具體事證。
(五)執行職務疏失,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六)言行不當,擾亂上班秩序,情節較重。
(七)洩漏公務機密,致生不良影響。
(八)代替他人刷上下班卡,經查明屬實。
(九)曠職繼續達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
(十)承辦業務徇私舞弊,情節較輕。
(十一)造謠生事或惡意中傷損及本行或同事聲譽,破壞團隊精神。
(十二)以本人或他人名義擔任合會會首或會員,肇致糾紛,影響行譽,情節較重。
(十三)積欠債務,信用不良,影響行譽,情節較重。
(十四)其他違反有關法令規定事項,情節較重。
八、本行職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本行或本行職員聲譽。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本行職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
九、本要點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基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十、本行各單位對於職責內應辦事項,除屬創新作法、簡化流程等績效卓著或特殊貢獻者外,經常性、例行性業務,應避免提報敘獎,僅作為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之參考。
(一)總裁、副總裁交辦。
(二)上級或其他機關(構)函請本行辦理。
(三)單位或本行職員反映事項涉及本要點有關獎懲之規定。
(一)記功或記過以上者,由人事室簽報提本行人事評審考核會審議通過後陳總裁、副總裁核定。
(二)嘉獎或申誡者,由人事室依本要點規定簽報總裁、副總裁核定。但較複雜或受獎懲人數較多之嘉獎、申誡案件,得提人事評審考核會審議後陳報總裁、副總裁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