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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央銀行職員輪調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2年9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同日生效)

(訂定依據)

一、

一、本要點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適用範圍)

二、

二、除各局處室(以下簡稱各單位)正副主管、參事、行務委員及襄理級人員外,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職員之輪調,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輪調實施方式)

三、

三、本行職員輪調實施方式如下:

(一)單位內部輪調:指本行各單位內人員職務調動。

(二)單位間輪調:指本行各單位間人員職務調動。

(單位內部輪調作業)

四、

四、單位內部輪調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單位內部輪調:每年一月十六日至二月十五日間,依年度考核陞遷及退離情形辦理之。

(二)不定期單位內部輪調:前款定期單位內部輪調外,各單位因應業務及人才培育需要,隨時辦理之內部調動。

各單位主管應將工作輪調培訓經歷列入其年度考核或陞遷參考依據,以落實培育專才、訓練幹部之目的。

各單位每年應將上一年度辦理單位內部輪調情形,送人事室彙整,於辦理單位間輪調時參考。

(單位間輪調條件)

五、

五、除工作具專門性者外,本行職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具單位間輪調資格:

(一)工作績效優良,具有發展潛力。

(二)具有單位內部科際間調動經歷。

(三)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自願輪調之職員,且符合擬調往單位業務需要。

(四)公務人員考試金融保險、經建行政、會計及統計相關類科及格分發本行人員,自進行之日起,至辦理輪調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資一年以上至三年。

前項第四款本行人員年資之計算,其任職達十二個月者,以一年計。

經管現金出納及採購人員,擔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以上者,以實施單位內部輪調為原則;如需實施單位間輪調,得列為具單位間輪調資格人選,依第六點規定辦理。但採購人員如確屬業務需要,必須繼續擔任現職者,其擔任現職期間得酌予延長,並以三年為限。

(單位間輪調作業)

六、

六、單位間輪調作業,於每年年度陞遷案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願輪調意願調查:為因應職員職涯發展需要,由人事室函請各單位轉知有意願輪調者得於填具該室所訂之「中央銀行職員單位間自願輪調意願調查表」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室彙整,於辦理單位間輪調時運用。

(二)擬訂輪調名額:由人事室擬訂當年度輪調名額,簽報總裁核定。

(三)建議輪調人選:各單位就所屬職員符合單位間輪調資格者,提出建議輪調人選,經擬調往單位主管同意後送人事室。但該人選經協商仍未獲擬調往單位主管同意者,提出單位得敘明仍建議輪調至擬調往單位之理由後送人事室,並依第四款規定辦理。

(四)輪調作業程序:建議輪調人選及培育輪調人選,由人事室提請本行人事評審考核會審議通過後,簽報總裁核定後發布。

各單位主管因業務特殊需要,為培育所屬人員,得與指定培育單位主管協商培育輪調人選,並得不受單位間輪調名額或資格之限制;受培育輪調人員於商定之培育期滿後,調回原單位工作。

本行職員因業務特殊需要,得經單位主管簽奉總裁核准暫緩輪調,或不受單位間輪調資格之限制,實施輪調。

(辦理輪調注意事項)

七、

七、辦理輪調作業之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輪調作業應公平公正處理。

(二)單位間輪調人員年齡避免超過五十五歲。

(三)奉准留職停薪或在國外考察研習人員,於留職停薪或考察研習期間應避免參加單位間輪調。

(四)單位間輪調人員,以同職等職務調動為原則。調入單位如無同職等職務之空缺而仍有調任必要時,得以原職等派用至能調整職務時為止。

(五)職員現職工作不能勝任者,得改調其他同職等職務,以能配合或適應業務需要為原則。

(六)各單位於輪調人員報到後一週內,應由其主管人員安排相關業務之工作說明,以順利銜接業務。

(七)為確保輪調人員權益,各單位於辦理陞遷考核時,對調入人員應確按本行職員陞遷或考核規定辦理,並應視輪調人員過去及輪調後之表現,擇優晉陞。

(駐外單位人員之輪調)

八、

八、本行駐外單位人員之輪調,另依中央銀行駐紐約倫敦代表辦事處設置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

(輪調人員之赴調)

九、

九、已奉核定發布之輪調人員,應依規定將經管業務辦妥交接手續後赴調;除因所辦業務或特殊情形,經奉核准延期外,一律不得藉故拖延,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免調;逾期不赴調者,以曠職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