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行員輪調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2年9月21日
一、本行為使行員熟練與其專長相關之各項業務,發掘其工作潛能,促進人事交流,增進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行行員除各單位正副主管,及工作確具專門性,或因業務特殊需要,無適當人員可資接替者外,其餘人員職期輪調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襄理、科長及其同級人員,擔任同一職務五年以上者。
(二)副科長及其同級人員,擔任同一職務滿四年以上,或年終考核甫升任該職務而最近四年未曾輪調者。
(三)三等專員以下人員,擔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以上,,或年終考核甫升任該職務而最近三年未曾輪調者。
(四)高普考試金融相關類科錄取分發新進人員,於接受工作歷練期間(二年)者。
(五)經管現金出納及採購人員,擔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以上者。
四、本行行員輪調實施方式規定如左:
(一)單位間輪調:指本行各局處室間人員職務相互輪調。
1.襄理、科長及其同級人員單位間輪調,視業務需要,以不定期方式辦理。
2.副科長及其同級人員單位間輪調,每兩年辦理一次。
3.三等專員以下人員單位間輪調,每年辦理一次。
4.高普考試金融相關類科錄取分發新進人員,接受工作歷練期間(二年)輪調,每年辦理一至二次。
5.經管現金出納及採購人員職期屆滿,以單位內部輪調為原則,如需實施單位間輪調,得配合本項一至三款人員,適時辦理。
(二)單位內部輪調:指本行各局處室內人員職務或工作相互調換,由各單位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適時辦理。
六、單位間輪調作業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時間:於本行行員每年年終考核升遷案核定後辦理。
(二)輪調名額: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三款符合輪調條件人員,由人事室分別依比例擬訂當年度輪調名額,簽報核定。其中副科長及其同級人員部分,請各單位主管就符合輪調條件人員名冊,提出應輪調名額二倍之建議輪調人選;三等專員以下輪調人員,則由人事室逕提建議輪調人選。
(三)輪調作業程序:人事室就建議輪調人選及第五點第一項自願輪調人員中,考量各單位業務需要,並參酌輪調行員個人專長、學歷、經歷及意願,依左列原則擬訂輪調人員名單,副科長級以上人員並先協調各單位主管意見,提請本行人事評審會討論通過後,簽奉總裁、副總裁核定後發布:
1.輪調作業應公平公正處理。
2.各單位建議輪調人員,除襄理級人員外,年齡避免超過五十五歲。
3.副科長級以上人員實施單位間輪調,應以工作績效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計劃培育人才為優先。
4.高普考試金融相關類科錄取分發新進辦事員以下人員,於進行二年期間,由人事室安排實施單位間工作輪調歷練,二年期滿,再依各單位業務需要及個人專長與意願,分派適當單位工作。
5.各單位奉准留職停薪或就讀國內大學研究所人員,於留職停薪或進修期間應避免參加單位間輪調。
(四)各單位主管為培育所屬各級人員,得於應輪調名額外,不受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輪調期限之限制,與指定培育單位主管協商培育人選,於商定之培育期滿後,調回原單位工作。
(五)在職訓練:各單位於副科長級以下輪調人員報到後一週內,應由配置科長安排相關業務之工作說明,以順利銜接業務。
(六)權益保障:為確保輪調人員權益,各單位於辦理升遷考核時,對調入人員應確按本行行員職務升遷或考核規定辦理,並應視輪調人員過去及輪調後之表現,擇優晉升。
七、單位內部輪調作業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主管應將工作輪調培訓經歷列入其年度考核之升遷考慮因素,以落實達到培養專才訓練幹部之目的。
(二)人事室於年度單位間輪調案奉核定後,通知各單位辦理定期之單位內部調動,並由各單位開列名單,送人事室轉陳核備。
(三)各單位於年度中,亦得視業務及人才培育需要,隨時辦理所屬人員之內部調動,並送人事室轉陳核備。
八、本行駐外單位人員職期輪調另依「中央銀行駐紐約、倫敦代表辦事處設置管理暫行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行年終考核,各單位人員升遷應配合職缺實施單位間輪調者,依「中央銀行行員職務升遷審核要點」規定辦理。
十、單位間輪調人員以原有同職等職位互調為原則,但原有職位較高,於調任其他單位無缺可資遞補時,得仍保留其原有較高職缺,以至能調整職務時為止。
十一、已奉核定發布之輪調人員,應依規定將經管業務辦妥交接手續後赴調,除因所辦業務或特殊情形,經呈奉核准延期外,一律不得藉故拖延,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免調,其逾期不赴調者,以曠職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