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職員陞遷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5年3月25日(85年2月1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一、本要點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職員陞遷,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應本功績制精神,以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核、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為主要考量因素。陞任主管職務者,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三、本行職員陞遷,應以編制上有職務出缺為先決條件,並依陞遷次序表循序晉陞;陞遷次序規定如附表。
四、本行職員陞遷,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資:屆滿陞遷次序表規定擔任現職務(等)之最低服務年資。但非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未具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以上及格資格者,最低服務年資應延長一年。
(二)考核:任現職等最近三年年度考核,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或任現職等最近二年年度考核,均列甲等。
五、本行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處分,或曾依本準則受免職處分。
(三)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處分。
(四)最近一年考核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懲處。但功過不得相抵。
(五)經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六)經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不在此限。
(七)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但不含服務獎章。
(二)年度內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或平時考核累積記二大功,且未受任何處分。
(三)最近三年內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且未受任何處分。
(四)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五)才能優越,並符合特殊需要之傑出人士,且有具體事實。
(一)人事室於辦理年度考核時,簽奉核定各單位陞職限額,函請各單位辦理年度陞遷考評作業。各單位一等專員人數,除擔任總裁、副總裁秘書工作人員外,以不超過專員編制名額四分之一為原則。
(二)各單位辦理年度陞遷考評作業,應成立人事評審小組,依各單位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就所屬職員工作表現、職務歷練與對其未來發展之潛力評估,並本功績制精神,審議擬陞遷職員名單送人事室。
(三)人事室審核彙整前款擬陞遷職員名單,提本行人事評審考核會審議通過,簽請總裁核定陞任人選。
(一)副局處長級人員(包含副局長、副處長、行務委員、室主任):任第十四職等滿三年,工作績效優異者,得報請陞支第十五職等薪。但全行陞支第十五職等薪之副局處長級人員限額,以不超過全行參加年度考核副局處長級人員之二分之一為原則。
(二)襄理級人員(包含室副主任、襄理、研究員、稽核、秘書、會計):任第十三職等滿六年,最近六年年度考核有五年考列甲等,且有具體優良成績者,得列舉其所獲成效,報請陞支第十四職等薪。但應符合下列限額規定:
1.除室副主任外,各單位陞支第十四職等薪之襄理級人員限額,以不超過該單位襄理級人員之三分之一為限(畸零人數一捨二入,並分年辦理,限額出缺方能遞補)。
2.全行陞支第十四職等薪之襄理級人員限額,以不超過全行襄理級人員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辦事處主任、副主任:任第十二職等滿四年、任第十三職等滿六年或任第十四職等滿三年,工作績效優異者,得報請陞支高一職等薪。
(一)原支薪點高於晉陞職等之最低薪點者,換敘相當薪點,並提敘一級。
(二)原支薪點低於晉陞職等之第一級薪點在一級差以上者,換敘第一級薪點,不再提敘。
(三)原支薪點低於晉陞職等之第一級薪點且未達一級差者,換敘第一級薪點,並提敘一級。
十、本行職員陞遷考評標準得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辦理。
十一、為增進同仁工作歷練,激發工作潛能,經核定晉陞之職員,應配合調整其工作及加重職責程度,或輪調其他單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