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行員職務升遷審核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5年3月25日(85年2月1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89年9月29日
一、本行為建立公平合理之行員升遷制度,拔擢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行行員之升遷,各局處室主管、副主管及十四等以上人員依中央銀行法及各局處室組織規程規定辦理;雇員晉升助員職務,須經雇員升等考試及格。其餘人員除法令別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之。
三、行員升遷,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應本功績制精神,以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為主要考量因素。升任主管職務者,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四、行員升遷,應以編制上有職位出缺為先決條件,並依升遷次序表循序晉升;升遷次序規定如附表。
五、行員升遷,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一)年資:屆滿升遷次序表規定擔任現職(務)等之最低服務年資。
(二)考核:任現職等最近三年考核,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或任現職等最近兩年考核,均列甲等。
(三)學歷:須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否則任本職(務)等最低年資均應予延長一年。
六、左列人員不得參加升遷考核:
(一)最近一年考核列丙等者。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或降級處分,或最近一年內依中央銀行人員獎懲要點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三)最近三年內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者。
(四)經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
(一)原支薪點高於晉升職等之最低薪點者,換敘相當薪點,並提敘一級。
(二)原支薪點低於晉升職等之第一級薪點在一級差以上者,換敘第一級薪點,不再提敘。
(三)原支薪點低於晉升職等之第一級薪點且未達一級差者,換敘第一級薪點,並提敘一級。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專業獎章(不含服務獎章)者。
(二)年度內個人平時考核一次記二大功,或同一考核年度內累積記二大功 \,且未受任何處分者。
(三)最近三年內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且未受任何處分者。
(四)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五)才能優越,並符合特殊需要之傑出人士,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行員升遷,襄理級以上及科長職位出缺,視業務需要於年中辦理;其他職位出缺於每年年度考核後統籌辦理。
十、行員升遷作業如左:
(一)晉升襄理級及科長職位:
1.襄理級及科長職缺單位主管就符合升職條件人員簽報總裁核定升任,人事室亦得提報適當人選簽請併案辦理。
2.科長職位如無適當人選,得就已達升遷最低年資二分之一以上者報升代理,代理期滿經考核成績優良者,予以實授。
(二)年終考核晉升各項職位(四等專員除外):
1.人事室於年度考核辦理時,簽奉核定各單位升職限額,函請各單位辦理年度升遷考評作業。
2.各單位擬升人員須有編制上職缺為先決條件。各單位一等專員人數,除擔任 總裁、副總裁秘書工作人員外,以不超過專員編制名額四分之一為原則,必要時得簽奉 核准增加名額,額, 但不得超過專員編制名額三分之一,小數點餘額四捨五入。各單位現有一等專員名額超過本項規定者,應予保留至低於規定之名額時,始得辦理晉升。
3.各單位辦理升遷考評作業,應成立人事評審小組,依各單位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就所屬人員工作表現、職務歷練與對其未來發展之潛力評估,並本功績制精神,審議擬升職人員名單送人事室。
4.人事室審核彙整前項年度升等人員名單,提本行人事評審會議通過,簽請 總裁核定升任人選。
(三)晉升四等專員之職位:
1.由人事室於前項升職案辦理後,按全行專員缺額情形擬具擬升四等專員名額,簽奉核定後辦理。
2.人事室就全行符合升職條件之辦事員辦理升遷考評,按核定名額及成績依序擬訂晉升人員名單,提人評會審議後,簽請總裁核定升任人選。
3.各單位辦事員晉升四等專員,得配合職缺實施輪調。
十一、本行行員升遷考評標準參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辦理。
十二、為增進同仁工作歷練,激發工作潛能,經核定晉升人員,應配合調整工作加重職責程度,或輪調其他單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