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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央銀行行員支薪等級及新進行員進用核薪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5年11月13日(85年11月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3年1月5日

一、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行員支薪等級及行員進用方式、程序、核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二、本行行員除總裁、副總裁、局處長外,其他各級職位支薪職等按附表規定辦理。

三、

三、本行行員進用方式:

(一)考試分發:包括委託考選機關辦理之考試及申請主管機關分發考試及格人員。

(二)自行遴用適當人員:遴用具有碩士、博士學位或具有考試及格資格之專業人員。

(三)向政府機關、公營金融機構指名商調專業人員。

四、

四、本行行員進用程序:

(一)考試分發人員:由人事室按年度內員額出缺及用人需要,統籌辦理。

(二)自行遴用人員:由用人單位提出遴補人員之需求,簽奉核定後,按下列程序辦理:遴用具有碩士、博士學位或具有考試及格資格之專業人員:由人事室依用人單位之需求,簽報總裁、副總裁核准成立甄選小組負責辦理。甄選方式採專題報告、口試,必要時並得舉行筆試,人事室應將甄選成績簽報 總裁、副總裁核定擇優錄用。

(三)指名商調人員:由人事室按商調作業程序辦理。

五、

五、新進行員試用(實習)期間按左列規定支薪:

(一)考試分發人員:

1.雇員考試錄取人員,支五等一級薪。

2.初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錄取人員,支六等一級薪。

3.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錄取人員,支七等一級薪。

4.高考三級或相當等級之考試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支八等一級薪。

5.碩士高等二級或相當等級之考試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支九等一級薪。

6.博士高考一級或相當等級之考試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支十二等六級薪。

(二)自行遴用人員:

1.大學畢業並經高考三級或相當等級之考試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支八等一級薪。

2.具碩士學位並經高考二級或相當等級之考試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支九等一級薪;未具本項考試及格資格者,支八等一級薪。

3.具博士學位並經高考一級或相當等級之考試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支十二等六級薪;未具本項考試及格資格者,支十二等四級薪。

4.依本款第2目及第3目自行遴用人員,具有優秀之經歷並為本行特殊需要之人士,得由甄選小組專案簽奉 總裁核准提高支薪等級。

六、

六、自行遴用人員,具有二年以上工作資歷業經提敘薪級者,得正式派(僱)用,免予試用。

七、

七、新進行員試用(實習)期滿經考核合格正式派(僱)用者,自派(僱)用之日起,按原支薪級提高一級支薪。考核不合格者,由人事室簽報核定停止試用或延長試用(實習)期間。

前項人員具有曾任公職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按年核計,但以提至核定職等最高薪級為限;具有民營金融或相關業務相當職等資歷者,每滿二年提高一級支薪,最多以提高五級至所核定職等第六級為限。

八、

八、商調行政機關之人員其支薪等級按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換敘規定辦理。

九、

九、商調公營金融機構人員按其原支薪級換算支本行相同薪級。但有特殊業務需要者得按原支職等薪級提高一等支薪。

十、

十、本要點經本行人事評審會審議通過奉總裁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中央銀行行員各級職位之支薪等級表:請參見中央銀行管理規章彙編(下冊)90.08.版 49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