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處理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同日生效)
(訂定目的及法源依據)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提供員工及工作者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維護其身心健康、權益及隱私,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章之一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適用對象)
二、本要點所定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除適用於本行員工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亦比照適用本要點。
(禁止職場霸凌)
三、本行各級主管對其所屬員工、員工對其主管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不得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他人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霸凌認定原則)
四、職場霸凌之認定,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定義,並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及下列各款樣態之情形:
(一) 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
(二) 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
(三) 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
(四) 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
(申訴管道)
五、本行就職場霸凌事件,設置下列申訴管道,並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及內部資訊平台公開揭示:
(一) 申訴電子信箱:CBC1999@mail.cbc.gov.tw。
(二) 申訴專線:02-2357-1546。
(教育訓練)
六、本行各單位員工均應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並由各級主管利用各式場合,加強對所屬員工有關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管道之宣導;各級主管、負責及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協調及申復者,並應另接受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等相關教育訓練。
(立即處置措施)
七、本行於知悉員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一) 因接獲被霸凌員工申訴而知悉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等措施,避免申訴人遭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其有不利對待。
2、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3、啟動調查程序,對申訴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及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4、依調查結果,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二) 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霸凌員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霸凌員工意願,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申訴處理委員會)
(最高負責人申訴程序)
九、被申訴人為本行首長時,員工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一項或相關規定,逕向臺北市政府或行政院提起申訴;本行仍應依主管機關通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申訴方式)
十、申訴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
(一) 以書面提出申訴者,應填具職場霸凌事件申訴書(附件一)向申訴會提出;其向本行其他主管人員提出者,該主管人員應轉請申訴會處理。
(二) 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秘書處指定人員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申訴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2、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附件二)。
3、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三) 申訴文件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得補正者,申訴會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七日內補正。
(申訴期限)
十一、依前點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
(二) 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保密原則)
十二、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以不公開方式處理,保護當事人、協助申訴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者之隱私,並使申訴人、協助申訴之人、參與及負責調查之人免於遭受報復或其他不利待遇。
(迴避原則)
十三、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之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具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明原因及事實申請迴避。
(申訴不受理情形)
十四、申訴會於接獲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
(一)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
(六)已逾申訴期限。
(受理程序)
十五、申訴會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決定受理者,應於受理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依勞動部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
(調查原則)
十六、申訴會受理申訴後,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進行調查,並於調查過程保護當事人(申訴人、被申訴人)、協助申訴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者之個人隱私。
(協調機制)
十七、進行申訴事件調查時,如申訴人有意願協調者,應本於客觀、公正與公平立場安排協調人員;協調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有任一方無意願時,或自協調之日起,逾一個月仍未有共識時,應停止協調;協調不成立者,應續行調查並採取其他之適當措施。
(調查程序)
十八、調查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並以書面通知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影響;訪談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時,應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調查過程不得令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之相關人對質;調查人員及參與處理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均負保密義務。
(調查小組)
十九、申訴會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選任調查成員,組成調查小組負責調查。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調查小組成員資格)
二十、調查小組中之本行成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課程,或於勞動部建置之網站接受數位學習課程,完成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至少三小時。調查小組之外部專業人士,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
(調查期限)
(一)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訪談過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與理由,包括證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申訴之撤回)
二十二、申訴人於申訴會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前,得以書面(附件三)撤回其申訴。
(審議及決定)
(懲處處理)
(禁止不利處分)
二十五、本行不得對依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
(申復程序)
二十六、當事人不服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四)具明理由向申訴會提出申復;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申訴會於接獲申復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由申訴會召集人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申復再行調查)
二十七、申復審議會議發現調查處理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證時,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申復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申復之決定)
二十八、申訴會應自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並簽報總裁核定;如屬應再行調查者,其決定期限得展延三十日。申訴會應於申復決定核定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復人,並登錄勞動部指定之系統。
(追蹤及改善)
二十九、本行對職場霸凌申訴及申復事件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並整體評估及檢討本要點,採取必要改善措施。
(紀錄保存)
三十、本行依本要點所採行之預防措施、受理申訴、協調、調查與申復等處理過程及結果,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涉及性騷擾案件)
三十一、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者,本行應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所定程序辦理,並依申訴人意願及內容,予以調查訪談或釐清事實。
(酬勞及費用支給)
(未盡事項之處理)
三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