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109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9月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109年1月1日生效)
一、本要點依據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3條及第11條之規定訂定。
二、本行各單位辦理工作考成,除依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及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等規定外,有關評估面向、指標及評量計算方式,均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行工作考成評估面向及權數規定如次: 評估面向 權數
(一)調節金融 20
(二)發行通貨 8
(三)外匯管理 25
(四)經理國庫 10
(五)金融檢查 10
(六)經濟研究 12
(七)財務管理 6
(八)人力資源管理 5
(九) 其他 4
以上評估面向所含各評估指標及權數詳如后。
四、本行為貨幣政策主管機關,不以盈餘作為評分標準。
五、本要點附表所列評估指標及權數,如因情況變動必須更改時,應先陳報行政院同意後,方得依更改後之評估指標及權數辦理考成。
六、若本行依限於 110年 3月底將工作考成初評結果報院,則指標之計算依本行初編決算辦理核算;若逾 4月30日方將初評結果報院,則依行政院決算辦理核算;若逾 7月31日,則依審計部審定決算辦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