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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央銀行104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9月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並自即日生效

一、

一、本要點依據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3條及第11條之規定訂定。

二、

二、本行各單位辦理工作考成,除依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及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等之規定外,有關評估面向、指標及評量計算方式,均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

三、本行工作考成評估面向及權數規定如次: 評 估 面 向 權 數

(一)調節金融 20

(二)發行通貨 8

(三)外匯管理 25

(四)經理國庫 10

(五)金融檢查 10

(六)經濟研究 12

(七)財務管理 5

(八)人力資源管理 5

(九) 其他 5

以上評估面向所含各評估指標及權數詳如后。

四、

四、本行為貨幣政策主管機關,不以盈餘作為評分標準。

五、

五、本要點附表所列評估指標及權數,如因情況變動必須更改時,應先陳報行政院同意後,方得依更改後之評估指標及權數辦理考成。

六、

六、若本行依限於 105年 3月底將工作考成初評結果報院,則指標之計算依本行初編決算辦理核算;若逾 4月30日方將初評結果報院,則依行政院決算辦理核算;若逾 7月31日,則依審計部審定決算辦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