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96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9月1日
修正時間:96年4月23日
一、本要點依據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 3條及第10條之規定訂定。
二、本行各單位辦理工作考成,除依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及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等之規定外,有關評估面向、指標及評量計算方式,均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行工作考成評估面向及權數規定如次:評 估 面 向 權數
(一)調節金融 20
(二)發行通貨 10
(三)外匯管理 20
(四)經理國庫 10
(五)金融檢查 10
(六)經濟研究 10
(七)財務管理 10
(八)人力 10以上評估面向所含各評估指標及權數詳如后。
四、本行為金融政策機關,不以盈餘作為評分標準。
五、本要點附表所列評估指標及權數,如因情況變動必須更改時,應先陳報行政院同意後,方得依更改後之評估指標及權數辦理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