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非載客用電梯管理使用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3月17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同日生效)
(訂定目的)
一、為管理使用中央銀行非載客用電梯,特訂定本要點。
(電梯位置及管理單位)
二、本要點所定電梯,其位置及管理使用單位如下:
(一)二十二噸油壓電梯一號梯(靠第二大樓):發行局。
(二)二十二噸油壓電梯二號梯(靠停車場):業務局。
(三)一點五噸捲揚式電梯(第二大樓):業務局。
(四)一噸油壓電梯(主大樓):發行局。
(鑰匙管理)
三、各管理使用單位,得經他管理使用單位同意,相互交換使用電梯;其鑰匙由各管理使用單位之科長保管。秘書處房產科、總務科、駐衛警察隊各備上開鑰匙一套及電梯機房鑰匙一把,俾於需要時管理使用各電梯。
(搭乘及許可證規定)
四、電梯車廂內應標示載重及長、寬、高之限制,並張貼有效期限內之使用許可證。若使用許可證逾期,應立即停止使用。使用時,不得超重或超長度,且嚴禁乘載隨車(貨)作業必要人員以外之人員。
(運鈔作業)
五、為利運鈔作業,二十二噸油壓電梯前廣場,於作業期間,由駐衛警察隊協助淨空,禁止停放車輛;如係由兩廠或金融機構執行運鈔作業時,其人、車進出之管制,由管理使用單位負責,並得視需要洽請駐衛警察隊協助。
(遵守事項)
六、使用二十二噸油壓電梯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車輛進入或離開電梯之車速,應維持每小時十公里以下;如遇電梯故障,應按緊急電話通知執勤駐衛警察隊,請秘書處房產科排除故障後,始得再行使用。
(二)使用完畢後,應一律降至地下二層。
(火警或地震時使用原則)
七、火警或地震發生時,禁止使用電梯。四級以上地震發生後,應經秘書處房產科洽電梯維護保養廠商確認安全無虞,始得再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