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油壓電梯管理使用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3年3月17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一、為管理、使用本行 22 噸油壓電梯二部、金庫專用 1.5噸油壓電梯一部,特訂定本要點。
二、22噸油壓電梯一號梯(靠第二辦公大樓)、二號梯(靠停車場)分別由發行局、業務局管理使用,惟該兩局得經使用科科長之同意,相互交換使用上開二電梯,其鑰匙由使用單位科科長保管。總務科、駐警隊各備有上開鑰匙一套及上開電梯機房鑰匙一把(密封),俾於需要時管理使用該二部電梯。
三、上開二部22噸電梯使用完畢後,一律降至地下二層。
四、1.5 噸油壓電梯一部,由業務局(出納科)管理使用。
五、上開三部電梯車廂內均標示載重及長、寬、高之限制,不得超重或超長度使用。
六、火警或地震發生時,禁止使用上開二部電梯。
七、為利運鈔作業,22噸油壓電梯前廣場禁止停車。
八、兩廠及金融機構需利用22噸電梯運鈔作業者,其人、車進出之管制,由使用單位主辦科,並得視需要洽請駐警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