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所屬中央印製、造幣廠99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2月5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
一、本要點依據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之規定訂定。
二、本行所屬中央印製造幣廠(以下簡稱兩廠)辦理工作考成檢討,及本行辦理對所屬兩廠之工作考成初核,除依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及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等規定外,有關經營績效評估面向、指標、目標值及評量計算方式,均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兩廠評估指標、權數及本行辦理初核之權責單位如附表 1。
四、經營績效評估面向、指標、目標值及評量計算方式如附表 2,如有重大政策因素影響分數者,各事業應於報告內詳加說明,作為評分之參考,其說明未列者,不予列入調整評分之考慮。
五、兩廠辦理考評作業,應依附表 2所列評估面向、指標、目標值及評量計算方式說明詳列具體成效及檢討意見,依式填入規定之報告內,如有未列報者,除當年度確無該項檢討事實,依評量計算方式可不列入考評,而由其他評估指標之實得總分按配分比例伸算年度總分外,該評估指標之分數以零分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