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所屬中央印製、造幣廠九十三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2月5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一、本要點依據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規定訂定之。
二、本行所屬中央印製、造幣廠(以下簡稱兩廠)辦理工作考成檢討,及本行辦理對所屬兩廠之工作考成初核,除依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及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等之規定外,有關考成項目、配分及評分,均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兩廠工作考成項目、配分及本行辦理初核之權責單位如附表一。
四、評分標準:各細目之評分標準分列如附表二,惟其辦理績效不彰係因該廠不可抗力之因素所導致者,得就實際執行之努力程度評分,不受該評分標準之限制。
五、兩廠辦理工作考成檢討,應依附表二所列項目、細目及評分標準說明詳列具體成效及檢討意見,依式填入規定之報告內,如有未列報者,除當年度確無該項檢討事實,依評分標準說明可不列入考成,而由其他項目之實得總分按配分比例伸算年度總績分外,該項目或該部份之績分以零分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