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相關法規:國庫券經理辦法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2年10月6日(62年10月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94年1月26日生效)
第五條
國庫券採公開標售方式發行,其每期發行之數額、期限及底價,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六條
財政部於國庫資金充裕時,得洽中央銀行以投標或其他方式,買回已發行之未到期國庫券。
第八條
國庫券之標售、買回作業及投標人資格等事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