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相關法規: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52年8月26日(52年8月2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88年1月8日
第四十四條
中央銀行收到登記形式公債到期應付本息基金,應分撥各清算銀行。
清算銀行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基金時,除比照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於本息開付日,撥入公債所有人存款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