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相關法規: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52年8月26日(52年8月2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88年1月8日
第三十條
經辦行應根據付訖之本息票,分別公債名稱、種類、面額、期次、張數,填製「經付公債本票清單」及「經付公債息票清單」,並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