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實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7年12月30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88年9月9日(同日生效)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經理債票形式中央公債(以下簡稱實體公債)轉換為登記形式中央公債(以下簡稱登錄公債),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實體公債轉換為登錄公債之相關作業,除中央登錄公債作業要點、中央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系統作業要點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清算銀行總行(以下簡稱承轉行)及其承辦單位、經本行核准辦理登錄公債業務並領有實體公債樣張及暗記之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承辦行),均應依本要點受理有關轉換作業。」
四、已發行尚未到期之實體公債,其持票人得依財政部公告申請轉換為登錄公債;實體公債經轉換為登錄公債者,不得再申請轉回為實體公債。
六、受理轉換申請後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承辦行於核驗公債本息票與其暗記,及核對申請書及債票背面之簽章與公債帳戶之印鑑相同後,應將債票名稱、本息期次別、面額、號碼、張數及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之庫存認證條碼(以下簡稱條碼)等資料鍵入中央登錄公債系統,經覆核無誤後,即傳送本行處理。
(二)本行查核該實體公債資料符合轉換條件,且無掛失止付、遺失協查或債票重號等情事者,即將該實體公債轉換為登錄公債並將訊息回傳承辦行。
(三)承辦行收到本行回傳之確認訊息後,應即據以列帳,並將相關資料列印於公債存摺交付申請人。
(四)承辦行於辦理轉換登錄後,應即在公債本息票背面逐張加蓋轉換戳記(含承辦行名稱與日期)並打洞註銷;打洞時應注意保持債票號碼與條碼之完整。
七、承辦行如發現實體公債有偽(變)造,或已申請掛失止付及遺失協查,或債票重號等情事者,應比照中央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系統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之規定查明後再予處理;如發現債票號碼與條碼不符時,並應洽本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處理。
九、承辦行對已轉換之實體公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日營業終了,列印實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明細表(格式二),並與已轉換之實體公債核對相符後,留存備查。
(二)每旬底將轉換後之實體公債,分別按債票名稱、種類、期次、面額,彙拼成帙,連同實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送存報告表(格式三),一併送交其承轉行彙總保管。
(一)每日營業終了,與本行之彙總登記資料核對相符後,列印實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彙計表(格式四),留存備查。
(二)對各承辦行每旬所送已轉換之債票,經核對相符,與已兌付之債票分開保管,並於每月底與本行之彙總資料核對相符後,編製實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月報表(格式五),留存備查。
(三)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編製實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半年報(格式六),經其稽核單位查核相符後,於四十五日內傳送本行,並將報表一份送財政部,一份送本行備查。
十一、國庫局對各承轉行轉送本行之儲存資料,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日營業終了,彙印實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彙總表(格式七),並據以列帳。
(二)每月彙編實體公債轉換登錄公債月報總表(格式八)、每半年彙編彙總半年報(格式九)及彙總明細表(格式十)各二份,其一份送財政部,一份留存備查。
十二、承辦行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時,應即予排除;如研判於短時間內無法排除者,應向申請人說明故障情形,並協助其轉至其他承辦行辦理。
十三、承轉行主機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應立即通知本行資訊室及國庫局協助處理。
十四、本行主機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導致連線作業全面無法進行時,本行資訊室應立即通知國庫局及各承轉行暫停受理,俟系統恢復後再辦理轉換作業。
十五、本行主機系統恢復正常運作時,承辦行對已受理但因系統故障而中斷之作業,應與原債票資料逐一核對補正,完成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