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中央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系統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6年3月31日(同日生效)

七、

七、經辦行或承轉行遺失已付訖債票時,應即透過本系統輸入該債票之相關資料備查,並報由其承轉行檢送相關文件函送本行國庫局轉財政部國庫署核辦。

前項債票如經尋回,應即辦理前述輸入債票相關資料之註銷,並依前項規定層報各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