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系統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6年3月31日(同日生效)
五、
五、前點重號債票經兌付後各經辦行或其承轉行應即以其他應收款列帳,俟查明後再予更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