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中央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系統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6年3月31日(同日生效)

四、

四、經辦行或承轉行兌付公債本息票如發現債票重號時,經再核驗債票及輸入無誤後,應即兌付;惟應即洽先前兌付同一號碼債票之經辦行或承轉行協助處理,被請求之經辦行或承轉行應儘速配合辦理,如因怠於處理所發生之責任由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