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中央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系統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6年3月31日(同日生效)

十九、

十九、遇有天災或其他重大事故時,經政府宣布臺北市停止上班,其他部分地區仍應上班時:上班地區之經辦單位,仍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兌付。但其查詢有無掛失止付、遺失協查、申請換發、遺失已付訖債票事項,改以停止上班前之資料為準;並應於本系統恢復正常運作後,迅即補辦各項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