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7年5月22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0年6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二、中央公債之發行名稱、種類、形式、期次、方式、日期、數額、利率、面額、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等事項,均依財政部公告辦理。
第二章 中央公債交易商之委託
(一)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滿一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度決算有稅後純益。
(三)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每股淨值高於票面金額。
五、交易商應於核准後一週內將其名稱全銜、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印鑑卡、投標作業聯絡人(含代理人)、聯絡電話及傳真機號碼等基本資料函送國庫局;如有異動並應即函請更正。
第三章 中央公債之經售
(一)競標依投標之價格或利率,以高於財政部所訂底標價格或低於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個別投標價格或利率計算。
(二)非競標依競標得標之加權平均價格或利率計算,申購數額超過公告發行數額時,按申購數額比例分配。
八、附息公債採複數利率標時,票面利率以百分之0.一二五為級距,並以開標後得標加權平均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低之半碼數訂定。
十、投標單之填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標及申請要項欄,限用0.五細字黑色簽字筆就依手寫OCR 規則填寫。
(二)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應與原函送國庫局建檔之號碼一致。
(三)投標單序號,係每一交易商按所投之競標及非競標筆數,依序編號(例:01.02.03…10, 競標投標未滿十筆者,其未投各筆之序號應以00表示)。
(四)每筆競標之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一億元,非競標之最低申購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超過部分均以一千萬元為累進單位。競標最高投標總額與非競標最高申購數額不得超過財政部公告限額。
(一)未使用國庫局印製之投標單填寫者。
(二)未使用國庫局印製之專用信封密封送達者。
(三)交易商印鑑不符者。
(四)投標單張數超過規定:加權平均投標價格較低或利率較高者,或加權平均投標價格或利率相同,其投標及申報總額較低者。
(五)其他不合規定者。
(一)投標價格或利率欄內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或經塗改者。
(二)投標或申購金額大小寫均未填列或無法辨識者。
(三)競標最低投標金額或非競標最低申購金額,低於第十點第四款規定金額者。
(四)其他不合規定者。
十二、投標單之投標或申購金額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大小寫不符時,以大寫為準。
(二)大小寫其中之一無法辨識時,以可辨識者為準。
(三)大小寫僅填列其中之一時,以填列者為準。
十三、投、開標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時間:公告之投標日上午十時至十二時。
(二)開標時間:公告之投標日下午一時三十分。
(三)投、開標地點:本行國庫局(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二號本行主大樓一樓)。
十四、開標及決標由本行會同財政部依法辦理,開標結果由本行發布。
十五、各交易商競標及非競標得標數額不得超過財政部公告限額。
十六、開標結果,若有未標售餘額,得依非競標價格辦理配售或另擇期再行標售。
十七、開標後第二營業日,各交易商應派員至國庫局領取得、落、廢標通知單。
第四章 中央公債交易商之管理
十九、交易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與每次中央公債之標售。
(二)依本行通知參與本公債之配售。
(三)參與中央公債競標之價格或利率,符合債券市場狀況。
(四)積極參與公債流程市場交易,並提供買賣雙邊報價。
(五)依規定期限編製下列表報送國庫局,本行必要時並得派員實地核對:
1.於每期公債開標後第二營業日填送中央公債投標狀況表。(格式二)
2.於每月五日前填送上月份之中央公債持有額月報表。(格式三)
3.於每年一月底前填送政府公債交易狀況年報表。(格式四)
4.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函報年度財務報告。
(六)其他經本行規定之事項。
二十、交易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函請注意改善:
(一)未參與中央公債之標售或配售。
(二)參與標售,因廢標而未得標。
(三)競標價格或利率,明顯偏離債券市場行情。
(四)未依規定期限據實填送相關表報。
二十一、交易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酌收投標押標金:
(一)最近一年度決算無稅後純益。
(二)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或每股淨值低於票面金額。
二十二、交易商最近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暫停其參加投標半年:
(一)競標價格或利率,明顯偏離債券市場行情達三次者。
(二)未依規定期限據實填送相關表報達三次者。
二十三、交易商最近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暫停其參加投標一年:
(一)參與中央公債之標售或配售達二次者。
(二)參與標售,因廢標而未得標達三次者。
二十四、交易商未依規定日期繳交公債價款者,本行得終止委託,並自終止委託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行提出申請。
二十五、交易商有其他違反公債業務相關規定者,本行得視其情節輕重,作適當之處理。
二十六、本行對交易商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之業務,得不定期依據交易商公債業務績效評分表(格式五)加以評比,績優者由本行予以表揚。
第五章 附則
二十七、凡經核准辦理收受存款業務之交易商得向本行申請辦理中央公債還本付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