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網路銀行業務注意事項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同日生效)
(適用範圍)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國庫局及本行轉委託代辦國庫事務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經由金融機構專屬網路或網際網路與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之電腦連線,辦理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以下簡稱本存款)之網路銀行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資格條件及業務範圍)
(一)本存款帳戶有關之轉帳收付、匯款等交易。
(二)與本存款帳戶相關之查詢、通知類交易。
(申辦之受理及報備)
(簽約及收費)
四、 代庫機構應與申辦之各機關分別簽訂網路轉帳服務契約,並約定轉帳交易額度;代庫機構得依其公告收費標準向使用其服務之各機關(以下簡稱使用機關)收取手續費。
(交易安全之控管)
五、 代庫機構辦理本業務有關款項轉帳支付之交易,應採取金融 XML憑證,並建置編輯、審核、核定及放行四層以上之作業控管機制,供使用機關運用。
(交易帳務之核對)
(交易列帳及憑證)
七、 代庫機構辦理本業務,應併同本存款帳戶一般交易列帳,並依規定編製相關帳表備查,及提供交易帳務證明文件予使用機關核對;上揭證明文件由使用機關利用本業務網路下載列印者,得經使用機關權責人員簽章確認後,作為其入帳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