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中央銀行國庫局辦理國庫跨行通匯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0年5月9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壹 總則

一、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國庫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用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資訊公司」)之跨行通匯系統,辦理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帳戶委託之匯款等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二、 本業務以辦理中央政府機關在本局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帳戶款項之匯入與匯出,以及經專案核准款項之匯出者為限。

前項匯款應以入戶方式為之。

三、

三、 本業務通匯往來金融機構,以參加財金資訊公司跨行通匯系統連線作業者為限。

四、

四、 本業務有關帳務部分,依照另訂之帳務處理要點辦理之。

貳 安全控管

五、

五、 為確保跨行通匯交易資料之安全,本業務電腦系統,應依財金資訊公司處理規則,設置各種基碼,並依規定定期換碼;其中需以人工方式建置者,由本局指派安全控管人員二人分別辦理,有關基碼之控管,另訂安全控管規章管理之。

六、

六、 通匯交易電文之傳出,應由電腦逐筆賦予不同目的之序號,俾便追蹤、控制與查核,並就規定欄位之資料押碼;電文傳入時,應逐筆就格式、匯款與解款單位代碼、序號及押碼,予以查核無誤後,始得受理。

七、

七、 本局為便於本業務之處理及聯繫,應指派有權簽證主管一人,擔任跨行業務負責人,另指派有權簽章人員一人,為其職務代理人,並將名單以書面告知財金資訊公司。

前項人員,掌管跨行業務負責人職章各一枚,並應與財金資訊公司及其他參加單位交換蓋有上述印章之印記卡。

有關通匯交易磁帶、磁片、報表等資料媒體及機密資料之傳送,均應密封,並加蓋跨行業務負責人掌管之職

八、

八、 本業務匯出匯款,通匯交易電文之處理,分為登錄(含刪改)及放行兩段作業,由匯款經辦員及授權之乙組營業核章人員分段操作,不得逾越。匯款逾一定金額者,應另經甲組核章人員確認後放行。

九、

九、 財金資訊公司傳入之通匯交易電文,應予控管,照原文印錄,不得刪改。如有疑義時,應洽詢匯出單位後,妥為處理。

十、

十、 本業務有關一般通訊電文之傳送,應將通訊內容,填具申報單,陳送跨行業務負責人核可後,由經辦人員登錄,乙組營業核章人員放行。

每日傳出、入之通訊電文內容,應列印清單二份,一份送安全控管人員核備,另一份由存匯科併同當日匯出(入)匯款明細表存查。

十一、

十一、 本局辦理本業務有關之登錄、放行人員,均應設定識別碼、通行碼。於操作通匯終端機時,據以執行簽到、簽退作業。該識別碼、通行碼等資料,應依本行規定列為機密,前者由本局會計主管負責控管,後者由操作人員分別建置使用。

參 營運時間

十二、

十二、 本局跨行通匯作業連線系統,應於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以前,由本行資訊室與財金資訊公司完成開機作業。

十三、

十三、 本局受理跨行通匯委託,於銀行對外營業時間內辦理。

十四、

十四、 本局受理之匯出匯款交易,除因機器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放行者外,應於當日十六時五十分(週六為十三時十分)以前完成交易資料之放行;必要時,經商洽財金資訊公司及本行業務局同意後,得延長放行時間。

十五、

十五、 財金資訊公司每日發送結帳資料,並經本局完成清算作業後,即執行連線系統關機作業。

肆 匯款處理費

十六、

十六、 國庫跨行匯出匯款,不論其金額大小,依財金資訊公司規定,按筆代收應付與該公司匯款處理費(以下簡稱處理費)。其他專案款項之匯出,另依財金資訊公司所定標準計付之。

十七、

十七、 凡因故無法入戶,致遭解款單位退匯,經補正,重新匯出之匯款,視同另一筆獨立通匯交易,除原代收之處理費不予退還外,另按前項標準,代收處理費,唯上述退匯、重新匯出,如歸責於本局者,其費用應由本局負擔。

十八、

十八、 本局所代收之處理費,於次月經彙總核計,並與財金資訊公司連線傳輸資料核對無誤後,於接獲該公司通知時,撥付與該公司。

伍 匯出匯款

十九、

十九、 存款機關委託匯出匯款時,應填具「匯出匯款委託書」,簽蓋原留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帳戶全部印鑑,檢附其簽開之同帳戶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受款人欄載明:「委託中央銀行國庫局匯款」)委託辦理,其以現金或其他繳款方式委託匯款者,不予受理。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帳戶以外之匯出匯款,依專案簽准之方式辦理。

二十、

二十、 匯出匯款委託書及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經櫃員審核要項無誤,送經驗印、記帳及各級核章人員核章後,交由匯款經辦員處理,並將「匯出匯款證明書」發與委託匯款機關。

二十一、

二十一、 匯款經辦員根據核可之匯出匯款委託書,在通匯端末機登錄通匯交易資料,由有關乙組營業核章人員就端末機上顯示之交易資料電文,核對無誤後放行;匯款金額逾一定金額者,應再經甲組核章人員覆核無誤後放行。

二十二、

二十二、 通匯交易電文之登錄、刪改及放行,均應由有權操作人員切實核對,並在匯出匯款委託書上印錄認證資料。

二十三、

二十三、 匯出匯款未經主管完成放行作業前,委託匯款機關得要求撤銷原匯出匯款委託,申請時,應檢同匯出匯款委託撤銷通知書、原匯出匯款證明書、代收處理費證明單,申請退還原委託匯出款項;匯出匯款電文,一經有關主管完成放行作業,即不得受理撤銷匯出匯款委託。

二十四、

二十四、 匯出匯款,經財金資訊公司或解款行退匯者,應即查明原因妥慎處理,其退匯歸責於本行者,應由本局查明後,代填匯出匯款委託書,依匯出匯款程序重新匯出;其歸責於匯款委託機關者,應即通知該機關前來處理。

二十五、

二十五、 受託匯款機關遭退匯而不再匯出之款項,均由本局轉帳存入委託匯款機關在本局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原帳戶為限,不得以現金或其他方式退款。其需重新匯出者,應依匯出匯款作業程序,重新填單委託辦理。

二十六、

二十六、 本局受理委託匯出匯款,應以當日完成放行作業為原則,財金資訊公司停止接受通匯交易時間後仍未能放行之匯款,應通知委託匯款機關後,將託匯款項先行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暫存,俟次日再行轉出、放行。

二十七、

二十七、 每日營業結束,應列印當日匯出匯款明細表,與匯出匯款委託書及財金資訊公司傳送之結帳、清算資料,詳實核對,若有不符者,應即查明處理。

陸 匯入匯款

二十八、

二十八、 財金資訊公司傳入之匯入匯款電文,經通匯系統主機自動查核序號、押碼及其他要項符合後,由本局端末機列印匯入匯款明細表;其經查核不符者,即予自動退匯。

二十九、

二十九、 匯入匯款明細表,經查核受款人帳號、戶名無誤後,由匯款主管列印匯入匯款登錄單,依規定程序審核、解款入帳,匯入匯款通知單送由受款機關存查。

三十、

三十、 匯入匯款限存入受款機關在本局開設之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帳戶。

三十一、

三十一、 匯入匯款電文,所列受款機關帳號、戶名不符,或該帳戶已結清、銷戶者,經匯款主管核可後,予以退匯。唯匯入資料有疑義時,得經由跨行業務負責人,洽詢匯款單位後,妥慎處理,並於原匯入匯款登錄單上,加註處理情形,不得更改原匯入資料。

三十二、

三十二、 匯入匯款電文,除經通匯系統主機查對不符,自動退匯者外,其他匯入款退匯時,應依據匯入匯款登錄單第二聯(通知單),加蓋戳記,代匯出匯款委託書,依匯出匯款作業辦理。

三十三、

三十三、 匯入匯款之入戶及需退匯者,均以當日完成作業為原則,倘當日不及辦妥者,應先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暫存,俟次日再行轉出、進帳或退匯。

三十四、

三十四、 每日營業結束,應列印當日匯入匯款明細表,與匯入匯款登錄單及財金資訊公司傳送之結帳、清算資料,詳實核對,如有不符,應即查明處理。

柒 電腦故障及滯留交易之處理

三十五、

三十五、 本局跨行通匯系統故障,致無法與財金資訊公司連線作業,除即通知資訊室查明原因,迅予修復外,並應由跨行業務負責人通知財金資訊公司,宣佈進入滯留交易作業時段。

三十六、

三十六、 本局通匯業務進入滯留交易作業時段後,應暫停受理匯出匯款委託,其已收未及匯出款項,應通知委託匯款機關,延後匯出或辦理退還匯款。

三十七、

三十七、 本局經進入滯留交易作業時段,在恢復正常營運前,匯款單位已傳送財金資訊公司收妥之本局匯入匯款,如有急需於營業終了前,由本局限時解款者,須在收到財金資訊公司之傳真資料(「金資系統跨行通匯滯留交易人工限時解款彙總表」及「匯款交易明細資料」),並連繫匯款單位將欲辦理人工匯款之各該筆原匯出匯款申請單傳真至本局後,以人工填製「匯入匯款登錄單」,加蓋「人工通匯限時解款」戳記,依一般匯入匯款作業程序解款入戶。

三十八、

三十八、 財金資訊公司通告某一解款單位進入滯留交易作業時段時,本局應暫停受理匯往該單位之匯出匯款委託;俟財金資訊公司通告與該單位恢復正常營運後,再行受理。

三十九、

三十九、 本局完成放行作業之匯出匯款,如有財金資訊公司與解款單位連線中斷,致匯款交易滯留於該公司,且委託匯款機關急需於營業終了前,限時解款者,得以書面申請,由本局先電話知會該公司,並填具「金資系統跨行通匯滯留交易人工限時解款申請單」,傳真至該公司辦理。

四十、

四十、 為辦理滯留交易人工限時解款,本局應指派傳真機發信及收信人員各二人(一人主辦,一人職務代理人),並將名單及電話號碼知會財金資訊公司。

前項發、收信主辦及職務代理人不得同時差假。

四十一、

四十一、 營業時間中,本局與財金資訊公司連線恢復正常營運後,原滯留於財金資訊公司之匯入匯款交易資料(包括已經人工限時解款之交易),該公司應以連線方式再行傳入,本局並將切實審核,避免重複解款。

四十二、

四十二、 營業終了,當日仍不及以連線方式傳入之滯留匯入匯款交易(包括經傳真機傳送者),財金資訊公司應以媒體方式補送,經本局跨行業務負責人簽收後,轉送本行資訊室輸入電腦,先行列印匯入匯款明細表,憑以查對,辦理結帳清算,次日再依規定解款或退匯;惟仍應注意核對並防止重複解款。

捌 國庫匯款基金之調撥與清算

四十三、

四十三、 本局為提供財金資訊公司辦理跨行通匯交易需要,得視業務需要,提撥國庫匯款基金,存入在本行業務局開立之跨行業務基金專戶,備充跨行通匯清算基金。

四十四、

四十四、 國庫匯款基金之調撥與結算,由本局存匯科辦理之;該項基金僅供財金資訊公司扣減本局匯出款與臺北市國稅局委託本局經由該公司辦理直撥退稅款,及加計匯入款之清算,不得以其他方式提領或轉帳;營業中,該公司以連線方式,即時核計之該基金餘額,如低於本局預撥之國庫匯款基金額度之兩成時,由該公司通知本局撥補。

四十五、

四十五、 每日通匯營運結束,財金資訊公司發送清算、結帳資料,經本局核對當日通匯表單後,如有不符,應即向該公司查詢、調整,當日無法查明者,得暫依該公司所送資料清算,於次日再行調整。

四十六、

四十六、 每日清算後,財金資訊公司帳上本局國庫匯款基金餘額,逾原撥額度部分,由該公司撥還本局。

玖 其他

四十七、

四十七、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行其他有關規定及財金資訊公司訂定之「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參加規約」、「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參加單位作業手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