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代理國庫金融機構兌付法院提存金代存單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2年9月22日(同日生效)
一、 代理國庫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代庫)兌付所保管之法院提存金「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聯」(以下簡稱代存單),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經專案核准,收受法院提存金之非代庫機構,其兌付作業,均應比照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領取人,係指法院在代存單背面法院指定領取人欄內所填載之人;所稱代理人,係指法院在代存單背面法院指定代理人欄內所填載之人。
三、 代存單限由領取人或代理人兌領;僅列代理人而未載明領取人,或前項記載之更改處,未加蓋核准機關人員印鑑者,不予兌付。
五、 代庫兌付提存金,應計付利息,並依領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代扣繳利息所得稅。
七、 由法院解繳國庫之提存金,代庫應併同其應計付利息解繳。
八、 依第六、七點之規定,繳庫之利息,均免扣繳利息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