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代理國庫機構辦理定期性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6年12月8日(87年1月1日生效)
一、為規範辦理定期性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以下簡稱本存款)之作業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戶申請以定期性存款方式存儲計息者,應由其活期性質之專戶存款帳戶撥款轉存,並沿用該撥款帳戶之戶名及印鑑。該定期性存款戶解約提取之本金及按期領取之利息,均應轉回原撥款帳戶,以國庫專戶存款支票支用。
三、本存款帳戶如係由不計息帳戶撥款轉存,且為首次申請計息者,應由存款機關與代庫機構間,先以公函洽定確需計息後辦理。但經費款帳戶不得計息。
四、本存款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存入
1.存款機關應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定期性存款存入(開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加蓋原留印鑑,並簽發撥款帳戶之國庫專戶支票及填妥「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一併交由代庫機構辦理開戶及轉帳手續。
2.代庫機構辦妥相關手續後,應簽發「國庫機關專戶定期性存款回單」(格式如附件二),交存款機關收執。到期本金如採自動轉期續存者,除應於原申請書上註明外,並應於回單上加蓋「自動轉期續存」戳記。
(二)轉期續存
1.原已選擇自動轉期續存者,利息部分由代庫機構代填「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轉入原撥款帳戶,到期時,本金部分則自動辦理轉期續存,得不另簽發存款回單。
2.原選擇不自動轉期續存,到期本金擬予轉期續存時,存款機關應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定期性存款轉期續存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經加蓋原留印鑑後,交由代庫機構辦理。代庫機構辦妥相關手續後,另簽發存款回單交存款機關收執。
(三)提取存款到期或中途解約提取時,存款機關應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定期性存款提取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並加蓋原留印鑑,代庫機構憑以將該筆存款之本金及利息轉回原撥款帳戶。
五、本存款帳戶之開立及銷戶,憑第四點所述之存入(開戶)申請書及提取申請書辦理,存款機關不需另填具開戶申請書及銷戶通知書;其核帳清單之寄發,仍依機關專戶存款之有關規定辦理。
六、本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提取或續存之計息方式,依財政部訂定之「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