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37年11月15日(37年11月17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91年5月17日生效)

第三條
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 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為代理機關。 中央銀行在未設分支機構之地點,經洽財政部同意後,轉委其他銀行、合 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
第四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 等之保管事務,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由國庫代理機關辦理 之。
第二十五條
國庫支票由財政部國庫署統一印發,其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