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境之限額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8日生效)
主旨:訂定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境之限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br> 月二十八日生效。<br>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br> 公告事項:<br> 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之施行,重新公告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br> 境之限額如下:<br> 一、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之限額,各為每次<br> 十萬元。但經本行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br> 二、新臺幣不得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寄送出入<br> 境。但經本行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br> 三、本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台央發字第一○三○○四六一<br> 一三號公告,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廢止。<br> (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