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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時間:中華民國80年6月29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第七十八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 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