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相關法規: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同日生效)
六
臺灣地區銀行 OBU及第三地區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不得違反「銀行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