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相關法規: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同日生效)
二
辦理單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第三地區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