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8月6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同日生效)

(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

九、

九、經許可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信託資金之收受及屆期本益之攤還,均應以新臺幣為之,不得以外幣支付。

(二)該信託資金之委託人以下列為限:

1.本國自然人、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外交部核發相關身分證件之外國自然人。

2.本國法人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3.經許可來臺,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規定在國內銀行開設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大陸地區人民。

4.其他經金管會或本行核准者。

(三)申報相關業務資料:依照本行規定之「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連線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