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8月6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同日生效)
(出口外匯業務)
二、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辦理出口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口結匯、託收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國內顧客提供之交易單據辦理。
2.掣發單證:出口所得外匯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出口結匯證實書;其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3.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檢送交易日報: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之單證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資料。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料。
(二)出口信用狀通知及保兌業務:憑辦文件:應憑國外同業委託之文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