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92年7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同日生效)

第四十條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參照國際慣例自行訂定並公告最低存款利率。未公告存款天期之利率,指定銀行得參酌相近天期之公告利率與客戶議定。採議定利率者應於公告中告知。

前項公告應於營業廳揭示,並於公開之網站或其他足使公眾知悉之方式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