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92年7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98年6月17日生效)
第四十一條
指定銀行得向外匯市場或本行買入或賣出外匯,亦得在自行訂定額度內持有買超或賣超部位。
指定銀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應遵循基金會洽商銀行公會後,依國際慣例所定並報經本行備查之交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