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92年7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98年6月17日生效)
第二十一條
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於指定銀行之分行或非指定銀行及其分行經本行許可於營業時間以外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時,準用之。
前項業務所為之交易,指定銀行之分行應列報於次營業日之「交易日報表」及「外匯部位日報表」內;非指定銀行及其分行應列報於次營業日之「交易日報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