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92年7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98年6月17日生效)
第二十條
指定銀行之分行或非指定銀行及其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之經辦人員及覆核人員,應有一週(五個營業日)以上之相關外匯業務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