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92年7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98年6月17日生效)

第十九條

指定銀行之分行、未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非指定銀行)及其分行,需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者,應由其總行備文敘明擬辦理業務範圍,並檢附銀行營業執照影本(或金管會核准設立許可函影本)及經辦人員與覆核人員資歷,向本行申請許可。但指定銀行之分行僅辦理外幣收兌業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