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92年7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98年6月17日生效)
第十七條
指定銀行於營業時間以外辦理外匯業務,應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向本行申請許可,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筆結匯金額以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其等值外幣者為限。
二、營業時間以外辦理外匯業務所為之交易,應列報於次營業日之「交易日報表」及「外匯部位日報表」內。